深圳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导语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
深圳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