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疫苗通行证要求+豁免情况

导语在「疫苗通行证」的安排下,所有进入或身处指明处所的人士,均须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获豁免情况除外。

  「疫苗通行证」要求

  在「疫苗通行证」的安排下,所有进入或身处指明处所的人士,均须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获豁免情况除外。豁免情况包括:

  (1)12岁以下的儿童;

  (2)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豁免证明书)人士;

  (3)纯粹购买或领取外卖食物或饮料;

  (4)纯粹交付或领取物品;

  (5)进行必需的修理工作;

  (6)接受疫苗接种、诊治或指明检测;

  (7)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务;

  (8)参与法律程序;或

  (9)具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等情况。

  「疫苗通行证」下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二月二十四日至四月二十九日期间,12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一剂新冠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进入指明处所。

  (2)第二阶段四月三十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期间,18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两剂新冠疫苗才可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12至17岁人士的接种要求与第一阶段相同。

  (3)第三阶段由六月三十日起,届时18岁或以上人士如接种第二剂新冠疫苗后未满九个月,他们的「疫苗通行证」仍然有效,但如接种第二剂后满九个月,则须接种第三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就12至17岁人士而言,如接种第一剂新冠疫苗后未满六个月,他们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但如接种第一剂后满六个月,便须接种第二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

  「疫苗通行证」分阶段安排让市民有充足时间接种第二或第三剂疫苗。至于12岁或以上的新冠肺炎康复者,其接种要求将视乎出院或康复日期而定。

  上述「疫苗通行证」要求适用于所有人士包括员工、顾客、使用者、到访人士等,除非就个别处所或类别人士另有规定。如个别人士于第599F章下发出的指示下另有接种要求,将以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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