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整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

导语深圳决定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作为我市国产新能源小汽车认定标准(进口车型规则不变),不再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为认定标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的通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调整情况,为切实解决我市新能源小汽车车辆登记上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作为我市国产新能源小汽车认定标准(进口车型规则不变),不再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为认定标准。现就调整我市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的车辆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车小汽车,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的车辆登记。

  政策解读

  原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中新能源小汽车指标的使用范围参考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但该《推广目录》于2023年1月起不再更新,为保障新上市且未纳入《推广目录》的国产新能源车顺利上牌,特此对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进行调整。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能源小汽车指标均采用新的使用范围。

  2023年1月1日后,通告发布以前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只要符合《通告》要求均可以正常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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