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小一初一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及积分入学分值标准

  南山区小一初一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共设置 3 个基础积分项目和 2 个加分项目

  (一)基础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户籍情况(满分为 30 分)

  (1)深圳户籍分为 3 类

  (2)非深圳户籍(含港澳籍适龄儿童)分为 4 类

  2.学位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满分为 40 分)

  (1)购房分为 8 类

  (2)租房分为 8 类

  3.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满分为 10 分)

   (二)加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户籍时长加分项(满分为 7.5 分)

  2.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时 长加分项(满分为 11.5 分)

  南山区积分入学分值标准

  一、基础分

  (一)学位申请人(特指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小学毕 业生及申请转学插班的学生,下同)及其父母(特指学位申 请人的父亲、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居住证对 应分值

  1.学位申请人是深圳户籍人口,具体分 3 类:

  A:学区内户籍且户主是其父母——30 分

  B:南?区户籍——26 分

  C: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20 分

  2.学位申请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人口(含港澳籍),具体 分 4 类:

  D:父母一方是深户,另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含父母均 为深户)——20 分

  E:父母为非深户但均持有有效居住证——18 分

  F:父母一方为深户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深户 且未持有有效居住证——0 分

  G:父母属于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20 分

  (二)学位申请人及家庭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情况对应分值

  1.学区内购房具体分为 8 类

  A: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满 3 年以上且持有产权占比 51%(含)以上——40 分

  B: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 3 年以下满 2 年以上且持有产 权占比 51%(含)以上——38 分

  C: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 2 年以下满 1 年以上且持有产 权占比 51%(含)以上 ——36 分

  D: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1年以下且持有产权占比51% (含)以上 ——34 分

  E: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 51%(不 含)高于 30%(含) ——30 分

  F: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 30%(不 含) ——20 分

  G:学区内购合法集资房或者合法自建房(需提供街道办 证明) ——20 分

  H:学区内购单位自建房(需提供单位内部买卖合同)— —15 分

  特别提示:

  (1)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请对照选项 A、B、C、D、E, 选择对应的一项。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持有人必须为学位申请人父母。

  使用上述 A、B、C、D 类房产申请学位时,如果学位申 请人使用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购买的房产,则该房产的 购买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登记信息必须在同一 户口上。

  (3)购房时长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到入学当 年 8 月 31 日之间的时长。在报名工作开始前未取得入学当 年 8 月 31 日之前正式入伙通知书的房产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2.学区内租房具体分为 8 类:

  I:租住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20 分 注:

  (1)可以用于申请学位的政府廉租房、公租房、 周转房专指住宅性质房产,其合法承租人将此类房屋转租他 人属于违法行为,其他人员租赁此类房产不具备合法学位申 请资格;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为通过定向配租方式取 得的公租房,按租住单位宿舍类房产积分。

  J: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申请学位,但申请人的户 口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信息不在一起——20 分

  K:租住住宅性质房产满 5 年以上——15 分

  L: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5 年以下满 3 年以上——12 分

  M: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3 年以下满 2 年以上——9 分

  N: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2 年以下满 1 年以上——7 分

  O:租住单位宿舍满 2 年以上——9 分

  P:租住单位宿舍不满 2 年——7 分

  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无房加分项: 申请人全家成员在深圳市域内没有房产,具体分 2 类:

  1)学位申请人户籍属于其申请学校学区范围内且户主 是其父母——12 分;

  2)不满足 “1)”中所述条件的其他深圳市户籍学位 申请人——7 分。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承租人须为学位申请人父母。

  (3)能提供入学前一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且有效期延续 至入学当年 12 月 31 日的《房屋租赁凭证》(红本)才能积 分,不能提供则非深户籍学位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深户 学位申请人不能积分。租住时长为办理《房屋租赁凭证》(红 本)之日到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之间的连续不间断时长。

  (4)只能提供“居住信息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信 息》(蓝本)均不能积分。

  (三)学位申请人父母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对应分 值 特别提示:学位申请人父母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特指其 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非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分为 2 类:

  A: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学位申请人父母均连续缴纳 社保满 1 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用功能(单亲家庭按双社保计分,但需查验相关法定证件或文书) ——10 分

  B: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学位申请人父母其中一方连 续缴纳社保满 1 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 用功能——5 分

  2.学位申请人为深圳户籍——10 分

  二、加分项

  (一)户籍时长加分项:根据学位申请人最近一次转入 现户籍类别(南山区户籍、南山区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时 间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时长为加分依据,具体分 2 类:

  1.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南山区户籍时长每满 1 年 加 1.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7.5 分,不满 1 年不加分。

  2.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 户籍时长每满 1 年加 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5 分,不满 1 年 不加分。

  (二)学位申请人父母缴纳社会保险时长(及初一学位 申请人的深圳市小学学籍时长)加分项:

  1.从社保连续缴纳的第 13 个月开始计分,截至入学当 年 4 月 30 日,每缴纳 1 个月加 0.1 分,累计计算,最高不 超过 10 分。连续缴纳不满 1 年的,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该 加分项以父母缴纳社保时间长的一方计)。

  2.初一学位申请人父母双方缴纳社保(不包含补缴)时 长均超过 72 个月,且该申请人具有深圳市小学 6 年完整学 籍,可再加 1.5 分。小一学位申请人父母只须双方缴纳社保 (不包含补缴)时长均超过 72 个月,即可再加 1.5 分。

  3.学位申请人为深圳户籍人口,该加分项按 11.5 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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