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积分入学政策分值标准

  南山区小一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南山区共设置 3个基础积分项目和 2 个加分项目

  (一)基础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户籍情况(满分为 30 分)

  (1)深圳户籍分为 3 类

  (2)非深圳户籍(含港澳籍适龄儿童)分为 4 类

  2.学位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满分为 40 分)

  (1)购房分为 8 类

  (2)租房分为 8 类

  3.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满分为 10 分)

   (二)加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户籍时长加分项(满分为 7.5 分)

  2.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时长加分项(满分为 11.5 分)

  南山区积分入学分值标准

  一、基础分

  (一)学位申请人(特指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及申请转学插班的学生,下同)及其父母(特指学位申请人的父亲、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居住证对应分值

  1.学位申请人是深圳户籍人口,具体分 3 类:

  A:学区内户籍且户主是其父母——30 分

  B:南山区户籍——26 分

  C: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20 分

  2.学位申请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人口(含港澳籍),具体分 4 类:

  D:父母一方是深户,另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含父母均为深户)——20 分

  E:父母为非深户但均持有有效居住证——18 分

  F:父母一方为深户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深户且未持有有效居住证——0 分

  G:父母属于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20 分

  (二)学位申请人及家庭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情况对应分值

  1.学区内购房具体分为 8 类

  A: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满 3 年以上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40 分

  B: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 3 年以下满 2 年以上且持有产权占比 51%(含)以上——38 分

  C: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 2 年以下满 1 年以上且持有产权占比 51%(含)以上 ——36 分

  D: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1年以下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 ——34 分

  E: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 51%(不含)高于 30%(含) ——30 分

  F:学区内购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 30%(不含) ——20 分

  G:学区内购合法集资房或者合法自建房(需提供街道办证明) ——20 分

  H:学区内购单位自建房(需提供单位内部买卖合同)——15 分

  特别提示:

  (1)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请对照选项 A、B、C、D、E,选择对应的一项。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持有人必须为学位申请人父母。

  使用上述 A、B、C、D 类房产申请学位时,如果学位申请人使用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购买的房产,则该房产的购买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登记信息必须在同一户口上。

  (3)购房时长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到入学当年 8 月 31 日之间的时长。在报名工作开始前未取得入学当年 8 月 31 日之前正式入伙通知书的房产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2.学区内租房具体分为 8 类:

  I:租住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20 分注:

  (1)可以用于申请学位的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专指住宅性质房产,其合法承租人将此类房屋转租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其他人员租赁此类房产不具备合法学位申请资格;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为通过定向配租方式取得的公租房,按租住单位宿舍类房产积分。

  J: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申请学位,但申请人的户口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信息不在一起——20 分

  K:租住住宅性质房产满 5 年以上——15 分

  L: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5 年以下满 3 年以上——12 分

  M: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3 年以下满 2 年以上——9 分

  N:租住住宅性质房产 2 年以下满 1 年以上——7 分

  O:租住单位宿舍满 2 年以上——9 分

  P:租住单位宿舍不满 2 年——7 分

  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无房加分项:申请人全家成员在深圳市域内没有房产,具体分 2 类:

  1)学位申请人户籍属于其申请学校学区范围内且户主是其父母——12 分;

  2)不满足 “1)”中所述条件的其他深圳市户籍学位申请人——7 分。

  (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承租人须为学位申请人父母。

  (3)能提供入学前一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且有效期延续至入学当年 12 月 31 日的《房屋租赁凭证》(红本)才能积分,不能提供则非深户籍学位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深户学位申请人不能积分。租住时长为办理《房屋租赁凭证》(红本)之日到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之间的连续不间断时长。

  (4)只能提供“居住信息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蓝本)均不能积分。

  (三)学位申请人父母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对应分值特别提示:学位申请人父母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特指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非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分为 2 类:

  A: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学位申请人父母均连续缴纳社保满 1 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用功能(单亲家庭按双社保计分,但需查验相关法定证件或文书)——10 分

  B: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学位申请人父母其中一方连续缴纳社保满 1 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用功能——5 分

  2.学位申请人为深圳户籍——10 分

  二、加分项

  (一)户籍时长加分项:根据学位申请人最近一次转入现户籍类别(南山区户籍、南山区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时间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时长为加分依据,具体分 2 类:

  1.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南山区户籍时长每满 1 年加 1.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7.5 分,不满 1 年不加分。

  2.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时长每满 1 年加 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5 分,不满 1 年不加分。

  (二)学位申请人父母缴纳社会保险时长(及初一学位申请人的深圳市小学学籍时长)加分项:

  1.从社保连续缴纳的第 13 个月开始计分,截至入学当年 4 月 30 日,每缴纳 1 个月加 0.1 分,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 10 分。连续缴纳不满 1 年的,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该加分项以父母缴纳社保时间长的一方计)。

  2.初一学位申请人父母双方缴纳社保(不包含补缴)时 长均超过 72 个月,且该申请人具有深圳市小学 6 年完整学籍,可再加 1.5 分。小一学位申请人父母只须双方缴纳社保(不包含补缴)时长均超过 72 个月,即可再加 1.5 分。

  3.学位申请人为深圳户籍人口,该加分项按 11.5 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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