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报名+命题+初试+复试+调剂+录取)
导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工作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和年度推免生名额。
(三)确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编制其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四)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做好全国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考试招生工作示范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行为,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有关教育司(局)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体检、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复试等工作,全力确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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