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报名+命题+初试+复试+调剂+录取)
导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六章 评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按要求制订评卷细则、程序、工作要求和纪律等。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属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完善评卷教师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平稳有序。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教师所在学校要按规定将教师参加评卷工作相关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联合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要确定一个招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机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动员并指导、支持属地招生单位采用网上评卷方式,推进双人双评、多人分题评卷等改革,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招生单位应在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检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 复试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要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也要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
第四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招生单位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九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体育学、体育硕士,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将单独划线。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要求,下同)等。
(一)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国家分数线供招生单位参考。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自主确定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种情形外,招生单位须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
其中,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报经属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有关招生单位划线工作要坚持质量为先、宁缺毋滥的原则,初试成绩要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选拔要求,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总成绩要求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第五十一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等考试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办法、程序及相关考生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其中,破格复试办法和程序要纳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一并提前对外公布。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复试试题管理工作应参照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原则上应命制多套试题。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跨学科专业报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试,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加试办法。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须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招生单位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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