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龙华区助企纾困解难免租减租支持操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2-04-02 10:17:49
区属国企对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外)的实际租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除外)免租。
更新时间:2022-04-02 10:17:49
区属国企对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外)的实际租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除外)免租。
一、区属国企带头响应免租号召
区属国企对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外)的实际租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除外)免租。
二、倡议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企做法减免租金
2020年起,我区各股份合作公司勇于担当,积极开展各项防疫工作,为龙华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重大贡献。 《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明确:“对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减免租金60万元以上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按归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租金计算)”“按其减免实际租户租金的2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请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全力响应租金减免要求,主动作为、共克时艰,积极为承租土地、物业的实际租户减免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属国企须采取有效措施,宣讲免租政策,做到免申即享,确保实际租户享受政策。对正在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的实际租户,免除其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归属国有部分的租金;对在《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发布之前已缴纳免租期租金的实际租户,租金不再退回,减免期相应顺延;已签订城市更新过渡期补偿协议的,不适用该免租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区属国企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请全区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租金减免工作,简化决策程序,可以经“三会”表决同意后进行减租免租,及时将减租免租信息报送至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要求申请租金减免补贴。
四、有关事项
(一)本指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指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咨询电话: 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0755-23338526(国有资产管理科),0755-23338456(集体资产管理科);深圳市龙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755-23332387;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3823515302。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免租减租操作指引》,实施区属国企物业免租,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减免物业租金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政企携手、共克时艰,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稳定经济增长。
三、主要内容
(一)区属国企租金减免对象及标准
1.减免对象:
对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外)的实际租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除外),区属国企予以免租。
2.减免标准:
(1)对正在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的实际租户,免除其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归属国有部分的租金;
(2)对在《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发布之前已缴纳免租期租金的实际租户,租金不再退回,减免期相应顺延;
(3)已签订城市更新过渡期补偿协议的,不适用该免租政策。
(二)倡议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企做法减免租金
1.减免对象:
承租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物业的实际租户。
2.减免标准:
倡议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企做法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进行租金减免。
3.租金减免补贴标准:
对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减免租金60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公司(按归属股份合作公司的租金计算),按其减免实际租户租金的20%予以支持,单家股份合作公司最高2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属国企须采取有效措施,宣讲免租政策,做到免申即享,确保实际租户享受政策。
2.因减免租金影响区属国企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请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全力响应租金减免要求,主动作为、共克时艰,积极为承租土地、物业的实际租户减免租金。
4.请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租金减免工作,简化决策程序,可以经“三会”表决同意后进行减租免租,及时将减租免租信息报送至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要求申请租金减免补贴。
四、咨询电话
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0755-23338526(国有资产管理科),0755-23338456(集体资产管理科);
深圳市龙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755-23332387;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3823515302。
五、有关事项
本指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指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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