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实施方案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强化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1.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合作银行按照各自业务职责,分别承担金融社保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管理责任,并建立沟通机制,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互联、数据交换等方式,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实现管理服务各环节联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做好监管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支持金融社保卡项目建设。

  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金融社保卡在其业务领域内的应用。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保障金融社保卡系统建设和制发卡的各项资金投入。金融社保卡工本费(含制卡费、服务费、社保功能初始化费等)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金融社保卡发行筹集的信息化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委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安排支出。信息化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所建项目维护期满后,如需后续维护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我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范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部门预算中申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参保人积极使用金融社保卡,为顺利推进金融社保卡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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