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九、相关制度衔接
参保人跨本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下列办法处理,待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后从其规定:
(一)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本制度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制度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处理。
十、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