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深圳前海面向港资企业配租保租房实际经营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均在前海合作区,满足固定经营场所、社保缴纳、银行开户等条件,特定情形可视同实际经营。
2026深圳前海面向港资企业保租房实际经营要求认定办法
申请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
一、实际经营总体要求
本通告所称"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
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二、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机构应当书面承诺"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
- 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 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风投创投机构等。
三、人员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
机构应当对从业人数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同时,根据机构规模、从业人员情况,申报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 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 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 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 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四、账务在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等,对账务不作要求。
五、视同实际经营情形
以下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 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
- 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承诺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实际经营承诺书,书面承诺符合实际经营相关要求。
实际经营承诺书下载:下载实际经营承诺书
港资企业名录内的企业无须提供在前海实际经营及港资股东证明材料(涉及评分事项的除外)。
港资企业名录可下载查看:下载港资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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