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办法是如何实现过渡的?
一是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二是2011年7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三是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期间因新、老计发办法改变所带来的待遇差额,按“低补齐、高递增”的原则实行过渡。
具体过渡方法为: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计发办法享受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统计,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在过渡期内,对我市原来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时间晚的员工,其养老待遇普遍是增加的,这部分人大约占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83%;反之,对部分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的员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将有所降低,这部分涉及的人大约占17%。但由于新条例设定了5年过渡期的政策,这17%的人的待遇仍会按老办法核算,所以待遇也不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