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拍照”也要记分

  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酝酿、修改、诞生就开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再过20多天,这部关系到每个深圳人日常出行的新法规就要正式实施了,今后像冲红灯、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昨天,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详细内容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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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监控抓拍记分 车主“挂账”

  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措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这就意味着,一是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规定应当记分的违法行为,不论是民警在违法现场直接进行处罚,还是经“电子警察”取证事后进行处罚,交警都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记分,纳入记分管理;二是对“电子警察”取证记录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并经违法人确认,否则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

  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无论是民警现场执法还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都应该记分,只不过以往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法记录违法行为人所以一直没有记分。《条例》增加了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最大的突破。根据《条例》规定,车主本人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自动挂钩,也就是说,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行为首先记在车主的“账上”。如果当时确实不是车主本人驾车,车主也有举证义务,必须提供当时驾车司机的驾驶证并填写申请表格。当然这有可能会出现“顶包”的情况,但是目前深圳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而且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相关责任,相信很少有人会愿意把自己的驾驶证借给别人记分。另外,可能有人为了逃避记分处罚将机动车登记在没有驾驶证的人名下,这样的情况《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每单加罚1000元。

  市公安局交警局局长刘凤俊:从技术手段上讲,完全可以查证是否有“顶包”情况。一方面,视频抓拍可以抓拍到驾驶员面部,如果和提供的驾驶证照片有很大出入,明显就是“顶包”。另外,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可以记录下车辆的行驶轨迹。所以,要查“顶包”并不是件难事。而且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做伪证,相信广大车主都是非常自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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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典峻法”为立法核心 处罚加重

  “重典峻法”是该《条例》立法的核心。除了众所周知的新设累进加罚制度外,《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条例》还强化了资格罚,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一些车主在接受处罚的时候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罚200元,在深圳偏偏要罚500元呢?这正体现了特区立法的优势。《条例》属于特区立法,厚厚的几十条法规其处罚力度基本上都高于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的相关条例。在国家立法和特区立法同样适用的情况,在特区范围内应该优先适用特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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