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拍照”也要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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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侧重治本
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的处罚对象不只限于处罚驾驶人,而且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规定了处罚,特别是对一些严重妨碍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规定了罚则。例如,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条例》第26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解读:
市公安局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徐炜:对泥头车超载的“一超四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8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从严整治泥头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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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一般违法警告免罚宽严相济
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在加重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比如,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而对于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条例》规定首次违法可警告不罚款。《条例》第35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另外,《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解读:
市公安局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徐炜:以社会服务折抵驾驶证暂扣时间的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交通立法管理经验,在国内尚属首创。其相关实施细则还在制定过程中。另外,市民较为关心的首次违法免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以及申请程序等也在制定过程中,近期将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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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条例》适用全市
自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深圳全市,这意味着我市将改变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一市两法”的状况。
经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现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7月1日起不在整个扩大后的特区适用,而是待修改后的《条例》在8月1日生效后自行废止。同时,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覆盖深圳市所有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