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裸奔一天就出了事

  事件:因“旧车”保费相对便宜,市民李先生听从保险推销员建议,将小车起保日期推迟一天。没想到,就在这仅有的一天脱保期内,“裸奔”的小车发生事故,负全责的李先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感觉心理不平衡的他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损失,遭拒绝。

  维权路:李先生说,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员11月3日打来推销电话,因车辆保险即将到期,他答应续保。他的车去年11月10日购买上牌,上期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期日相差一天。保险员称,车辆行驶一年后算“旧车”,保费将有优惠,建议他从11月11日起保,李先生同意。11月5日,保险公司将保单快递给他确认并收费,保单正式生效。

  11月10日,李先生的车发生擦碰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他应负全责。据李先生说,两辆车的维修费和乘客受伤等赔付费用约2万元。他联系保险公司,得知上期保单在11月9日过期,下期保单在11月11日生效,这就意味着事故当天他的车处于“裸奔”状态,没有任何保险,他遂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损失。

  保险公司提供了7段电话录音和来往短信,证明李先生明确知晓起保日期推后一天。保险公司认为,这表明“脱险”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出于对客户的同情,公司愿提供3000元慰问金。李先生认为这是对方理亏表现,拒绝接受。

  对李先生的要求,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翔认为,如保单明确列出起保日期和双方权责,事主李先生应为自己作出的“脱保”决定负责。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起保日期和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但没有告知可能出现意外的责任的义务,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追责理由。事主的保险卡上也明确了起保日期,事主本人应先行查验后作出判断,这个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辆险业内人士表示,买保险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建议市民购险前先去查清已有保险的有效起止日期,及约定的保险范围,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一般来说,交强险和商业险车主都会购买,此类保险“脱保”情况并不多见。值得留意的是个别单项,比如车窗玻璃、盗抢、自燃等细则,要问清具体理赔范围和发生前提,签字前要看清楚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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