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面面观



  第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取得社保给付的时候,能否根据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进行免税处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并没有涉及社会保险的,留下了一段法律真空,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弥补这一方面的无法可依。

  第三,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做了具体的解释,其指出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倘若累积缴费年限不满15年,是否会按照现行的规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退还全部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能否对于那些有强烈意愿留在中国养老的外国人给予一些“补救措施”?同时,对于外国人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否也跟我国员工的依据工作年限来确定计发比例的方法一致?《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继承人能否提取余额还是允许直接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这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完善。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保制度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免除他们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保险法》充分考虑了外籍员工的利益,它的实施无疑会使我国社保制度向前推进一大步,更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社保立法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这急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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