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条例修正案颁布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26日作出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根据新修改后的《条例》及实施细则,出现了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非深户籍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由本市上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市户口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维持不变。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3%提高到18%,其中企业缴纳为10%,个人缴纳为8%。调整比例有所提高,以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对个人账户的规模进行调整。原条例中,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剩余的2%计入共济基金。现调整后,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其余10%计入共济基金。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是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待遇也越高。
五是设置新老制度相衔接,用五年过渡办法,实行养老保险待遇“低不减、高递增”的做法,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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