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指标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批准,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经本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B类人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指标证明文件、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除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外,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四十六条 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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