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黄标车补贴进入最后阶段:补贴标准范围程序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所需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留存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验原件);

  3.身份证(验原件);

  4.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5.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申请及审查程序:

  1.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本人或委托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后,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预申请,待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进入受理、审核程序;车主也可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3.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5.市环保部门在资金拨付车主后三个月内将黄标车报废和补贴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

  第?二条 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车主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申领补贴:

  1.载明车辆转出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留存复印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4.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6.车主可委托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推荐且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二手车经销公司代为办理黄标车提前转出奖励补贴申请,需提供车主委托代办的黄标车买卖合同(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7.黄标车买卖合同约定补贴资金拨付给二手车经销公司的,需提交二手车经销公司银行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三)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或车主委托的二手车经销公司。

  第十三条 追加补贴申请程序:

  (一)车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办理追加补贴申请:

  1.身份证(验原件);

  2.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市环保部门在每个季度前两周内对受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符合补贴差额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管理系统,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进行组织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监督报废车回收公司做好报废车回收工作。负责审核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负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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