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

导语 为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具体条款如下。

  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能源出租车的投放、管理与补贴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新能源出租车为纯电动出租车。纯电动出租车根据授权经营模式分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和绿色纯电动出租车。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监督出租车经营企业按照本细则使用新能源出租车。

  市交通主管部门客运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的受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市场需求和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量化考核情况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

  第二章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管理

  第五条对红色燃油出租车经营企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度3个年度服务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平均分达到60分以上70分以下、70分以上75分以下,75分以上80分以下、80分以上85分以下、85分以上90分以下、90分以上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出租车经营企业2014年参与量化考核车辆数的10%、11%、12%、13%、14%、15%予以配比纯电动出租车指标数。

  第六条燃油出租车(含红色出租车、绿色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按照下列比例给予置换和指标奖励:

  (一)燃油出租车经营年限于2015年到期并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更新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给予置换数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二)燃油出租车经营年限于2015年以后到期,分别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为电动出租车的,更新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分别给予置换数15%、20%、25%、3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三)公交资源置换的存量绿色燃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被市交通主管部门列入2014年度或者2015年度投放但尚未投放的,投放车辆时,车型选用纯电动出租车的,投放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给予置换数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四)2015年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一次更新置换成纯电动出租车且规模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1500辆以上的,另外分别给予置换数的5%、8%、10%、15%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绿色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重新招投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

  第七条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免收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为5年,自纯电动出租车批准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延长5年,且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配比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可以延长5年:

  (一)5年示范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在经营期限届满时对应的考评年度,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未完成,但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已组织开展并发布结果的,该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纳入上述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计算);

  (二)5年示范运营期内,除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情形外,经营车辆数不低于2014年参与量化考核车辆数;

  (三)5年示范运营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将纯电动出租车指标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可以延长5年:

  (一)5年示范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在经营期限届满时对应的考评年度,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未完成,但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已组织开展并发布结果的,该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纳入上述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计算);

  (二)5年示范运营期内,除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情形外,原燃油出租车更新的纯电动出租车经营期限届满后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

  (三)5年示范运营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将纯电动出租车指标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投融资的情形;

  (四)提交纯电?出租车指标经营期限延期申请之日起至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期间,原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对应的营运牌照没有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纯电动出租车首个5年经营年限届满前30日内作出延期决定。

  第十三条配比、奖励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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