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条例废除 以后如何证明“此房是我租”?

理由一:房屋租赁属民事行为可市场调节

  深圳市人大法委的意见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理由二:"以房管人"的功能可由居住登记制度替代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废止《条例》的议案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了较为严格严密的居住登记制度,要求为非深圳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主动申报居住人员信息,重点规范的就是出租屋业主。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以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实际上可以用居住登记制度来取代。而且,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

  此外,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所覆盖。鉴于此,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

理由三: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收效甚微

  在去年的深圳市"两会"上,曹建社等上届深圳市人大的25名市人大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代表们从操作的层面指出,《条例》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收效甚微。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因此,在实践中,出租和承租人基于登记备案程序复杂,且过往还要征收租赁管理费等因素,往往不愿将已经签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特别是住宅类的租赁登记备案更是少之又少。此外,《条例》对未依规定按时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过于苛严,高达合同总价款20%的罚款明显畸重。

  虽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无存在的意义,但它一旦被废除,不仅存在与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而且还将直接涉及到税款代征、指导租金统计发布等相关业务转移承接,出租屋综管部门职能转变、综管队伍平稳过渡等问题,最最关键的是,可能将给承租人的工作生活带来直接影响。

  最大的影响,估计就是下面这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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