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条例废除 以后如何证明“此房是我租”?

【导语】:深圳特区刚度过它的第35个“生日”,对于深圳人民来说,深圳特区35岁最好的生日礼物应就是伴随了23年的房屋租赁条例废除,那么问题来了,房屋租赁条例废除 以后如何证明“此房是我租”?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详情。

  

  Attention!!!有房的、租房的小伙伴注意啦!与你们密切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就要被“废”了。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天(8月27日)上午开幕,在审议的若干事项中,最吸引眼球的就是这部《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别以为只有制定法规才重要!这部法规被废止后,最大最直接的影响,是此前被视为“深圳特色”、目前仍适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将随之消失。那么问题来了,那张大红的房屋租赁凭证退出历史舞台后,没了这个证,给小孩申请入学、办理租房补贴的时候,怎么证明“此房是我租”?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这部即将要消失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99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3年了,好遥远……),曾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饱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目前仍在适用的主要是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具体的规定是:“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应该说,《条例》自实施以来,对维护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曾一度被认为是《条例》中比较具有"深圳特色"的内容。当初设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

  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特别是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既然是"深圳特色",为何这次要彻底将其作废呢?小编综合了深圳市人大法委、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深圳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归纳了三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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