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8月份即将报废机动车公告(截止8月31日)

导语 深圳交警发布即将报废机动车公告,截至2016年8月31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1012辆、小型汽车2489辆、外籍汽车51辆、教练汽车2辆将需要报废,详情点击查看本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截止时间2016年8月31日

  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车型与数量

  1、大型汽车1012辆

  2、小型汽车2489辆

  3、外籍汽车51辆

  4、教练汽车2辆

  提示:具体车号、车型详见附件

  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

  即将达到强制报废车辆(2016年7月份).xls

  即将达到强制报废车辆(2016年8月份).xls

  公告原文:

  

  【点击图片看大图

  各车型报废标准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机动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汽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80
专用校车 15 40
非营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60
中型客车 20 50
大型客车 20 60
载货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危险运输品 10
其他 15
全挂车 10
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
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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