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乘坐深圳地铁禁止10类行为

导语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

  4月1日起乘坐深圳地铁禁止10类行为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

  1.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3.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4.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5.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6.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席;

  7.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8.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9.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10.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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