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对哪些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导语深圳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深圳交警对哪些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一)本次交通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的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半年内,在本省没有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首次违法警告”清单: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在深圳被作出警告处罚应该怎么处理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处罚的,可通过安装使用交管“12123”APP或到就近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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