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对哪些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导语深圳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深圳交警对哪些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一)本次交通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的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半年内,在本省没有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首次违法警告”清单: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在深圳被作出警告处罚应该怎么处理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处罚的,可通过安装使用交管“12123”APP或到就近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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