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导语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

  深圳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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