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你领了么?
更新时间:2010-07-14 0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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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高温天气发生频率上升、持续时间增长、范围扩大的情况,每年夏季开始,各地政府机关都会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强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高温津贴”成为近期网络、媒体热议的话题,但同时也引出不少疑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就我市的“高温津贴”标准进行释疑,并强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高温作业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高温津贴: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早在2005年,我市就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
2007年6月,国家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下简称国家文件)。同年9月,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简称省文件)。由于国家文件、省文件的规定涵盖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且省文件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标准,因此,2009年4月市政府决定废止《办法》,执行国家文件和省文件。
目前,我市仍然执行国家文件和省文件的规定。
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高温作业者150元/月
我市高温津贴的执行标准,执行的是省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复函》)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每年6至10月期间,在正常工作情况下露天作业职工,如建筑工地工人、露天停车场保安员、室外设备安装维修工等,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高温作业职工可享受高温津贴,该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工资范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对上述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职工从事高温工作的,也应按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非高温作业人员享受的类似于防暑降温性质的高温津贴,属于职工福利范畴。用人单位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其根据省文件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必须正常出勤
对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职工具体发放条件是什么?该负责人回答,按照省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津贴:高温下职工作息该如何安排?
应避开12:00至15:00时最高温时段
除了规定要发放高温津贴外,国家文件和省文件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职工作息安排也有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00至15:00时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
气温达到38℃(含38℃)以上时,用人单位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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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的三个提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昨天的释疑中,还按照国家文件和省文件有关高温天气下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三提醒:
提醒一: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
提醒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提醒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高温津贴:必须发放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的一种关怀,高温津贴制度,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的一种保护。各企业、单位一定要遵照执行。如单位有少发、不发高温津贴的行为,高温作业人员可以到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相应的劳动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将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投诉电话:12333
延伸链接:高温津贴:每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