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0-07-28 16:28:49
深圳企业员工劳动权益维护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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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维护系列文章
1.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取得劳动报酬;(三)休息和休假;(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参加和组织工会;(七)参与集体协商;(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遵守职业道德;(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吗?
答: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4.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8.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9.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一份?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10.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1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