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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介绍

更新时间:2007-07-17 14:14:48

  摘要:饮水安全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而饮用水水质标准是评价饮用水质量优劣程度和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卫生、水利、城建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进行水质与卫生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本系列文章主要介绍我国与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本情况,以期对我国的饮水安全工作有所借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饮水安全则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由于国际上一些地区和国家频繁发生恶性事件,饮水安全和卫生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饮水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安全、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大约有2000万人死于饮用不卫生的水,饮水安全问题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命。

  近年来,我国农村饮水解困取得了很大进展,城市供水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饮水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饮水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水性地方病等问题。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当前饮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人的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批示:“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想办法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决不能让群众再喝高氟水”;“要增强紧迫感,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提出解决方案,认真加以落实,使群众喝上‘放心水’”。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

  由于水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因此,饮水的每个环节其安全质量要素都必须严格控制。为有效地监测和控制饮水的安全质量要素,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政府都先后颁布或制定了适合区域特色或各国国情的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准则/指令/规范)。

1、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上海是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于1928年10月修订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一个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草案,有16项指标,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9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批准,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 20-76),经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1985年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指标增加至35项,编号改为GB 5749-85,于1986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

解放五十多年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了5次,从开始的16项指标增加到35项,每次标准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质检验项目和提高了水质标准(表1)。从表1来看,尽管饮用水标准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但是总体发展的趋势是令人乐观的,指标的数量随着时间不断增加,表明我国的监测技术是在不断进步的。另一方面,饮用水标准的重点已经从简单污染物的控制转向一些复杂有机污染物的控制。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了我国在饮用水标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表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1950
1955
1959
1976
1985
2001
总项目
16
16
17
23
35
96
感观及化学指标
11
9
10
12
15
19
毒理学指标
2
4
4
8
15
71
细菌学指标
3
3
3
3
3
4
放射性指标
--
--
--
--
2
2


  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需执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该准则对水质的要求更低,共20项指标,把水质分成三级,一级水质的指标值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值相同,二级与三级则降低了要求,准则规定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允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特点

2001年6月7日,国家卫生部下发了(2001)161号文件,规定于2001年9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该规范共包括7个附件,其中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其编制说明实质是对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予承认。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目前还仅仅是在卫生系统内部通用,卫生系统之外的各行各业仍按GB 5749-85国家标准来操作予实施。因此,目前出现了执行新规范的问题。因为从法律法规的权威而言,GB5749—85是国家标准,而《新规范》是卫生部下发的文件标准。因此,供水企业按国家标准执行来生产符合标准的出厂、管网水应视为合格,但问题是对供水企业生产的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督与监测的则是地方卫生部门,而其监督、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卫生部颁发的《新规范》,这样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有些水质指标自然也就被卫生部门判定为漏检或不合格了。

《新规范》有96项水质指标,其中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另外还规定了法定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项。该《规范》与1985年版本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至96项(表1、表2),主要是有机物检测项目增加较多,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质检测项目64项,标准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2 新旧标准的对比
旧标准
新标准
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指标数量
指标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5项
17项
增加了2项, 铝和耗氧量
浑浊度不超过1度变为不超过3度
毒理学指标
15项
11项
减少了4项, 银、苯并芘、DDT、六六六
Cd从0.01变为0.005, Pb从0.05变为0.001, CCl4从0.003变为0.0002
细菌学指标
3项
4项
增加了1项, 粪大肠菌群
放射性指标
2项
2项
没有
总α放射性从0.1变为0.5
其 它
没有
增加了
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 包括减少的4项

  从表2可见,新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水质项目基础上增加了铝、粪大肠菌群(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根据统计,银、苯并(a)芘、DDT、六六六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故放入非常规检验项目之中。对镉(Cd)、铅(Pb)、四氯化碳(CCl4)作了较严的规定。常规检验中比较大的变动是浊度由原来的3 NTU改为1 NTU,我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其值是3 mg/L。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集中供水取水口处水域的水质应为II类,也即耗氧量为4 mg/L,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 mg/L”,注明了特殊情况包括水源受限制等情况。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

  非常规检验项目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如消毒副产物、藻毒素、农药等。更为突出的是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8项有机污染物毒理学指标。重视对消毒副产物的控制,除了在常规检验项目中规定了2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外,又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项指标。

  新“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也做了严格的限定。新“规范”的出台为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性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法规依据,同时也对供水企业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

  总之,新“规范”主要是增加了较多的有机物检测项目,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但也注意到,对国际上十分关注的亚硝酸盐、溴酸盐以及贾第虫和隐孢子虫,该规范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该规范是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尚不具备国家标准的效力。因此,新“规范”在各地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还要做大量工作或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

3、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的特点

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修订周期不超过5年。而21年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未曾修订。但21年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不是没有在进行,而是卫生部与建设部等部门未达成一致协调的意见,以致国家标准得不到修订,而在行业标准和文件中进行了修订。也即卫生部在2001年7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其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设定了96个检测项目,但其中62个项目均属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行业标准;标准项目达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增加了很多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以及耗氧量与微囊藻毒素等项目。

可喜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报批稿终于于2006年6月出笼了,首先在标准的起草与参加单位上体现了涉水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包括了水利部下属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以及与建设部有关的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新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有:

(1)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38项,消毒剂常规指标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4项),共增加了71项。其中对原有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是:

l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l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游离余氯,放在细菌学指标一列中)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l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l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三溴甲烷、1, 2-二氯乙烷、1, 1, 1-三氯乙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 4, 6-三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 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 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l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l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2)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3)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与增加了参考文献。
(5)放宽了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14项水质指标限值,其中微生物指标1项、毒理指标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0项。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198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报批稿). 2006
4. 李贵宝 等. 我国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发展. 水利技术监督 2003,11(3):15-17
5. 刘晓茹 等. 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特点. 水利技术监督 2003,11(4):22-24(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环境所 标准体系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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