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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策略

更新时间:2013-12-02 17:31:35

【导语】:深圳保障房有深圳安居房、深圳公租房、深圳廉租房等,关注深圳保障房申请需要需要更多的了解深圳保障房规划建设。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是关于深圳保障房发展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下文是本地宝小编整理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中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策略,欢迎查阅!

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策略

  第十五条 渠道与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主,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发挥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积极性,全面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渠道。

  (一)渠道。

  1.新增居住用地。

  包括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建设、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等渠道。

  2.存量用地。

  包括城市更新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用地功能调整配套建设、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等渠道。

  3.其他方式筹集。

  通过依法没收,依规定清理清退或整合符合条件的现有社会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二)模式。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引入社会力量筹集建设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格局。

  1.经济适用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社会参与的BT等模式筹建,按规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或通过企业参与的BOT、BT等模式筹建,通过贴息、以租养息等方式运营,按规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同时探索运用住房公积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

  3.安居型商品房筹集建设模式。

  主要采用“定地价、竞房价”或“定房价、竞地价”的方式招标,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按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

  第十六条 时序指引

  各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增安排筹集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时序指引如下:

2011—2015年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序指引表

(不包含“十一五”已安排项目)

 年度

  安居型商品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

  年度合计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011

  4.1

  281

  2.1

  105

  6.2

  386

  2012

  3.2

  222

  0.8

  40

  4

  262

  2013

  3.2

  222

  0.8

  40

  4

  262

  2014

  3.3

  229

  1.2

  60

  4.5

  289

  2015

  3.8

  262

  1.5

  75

  5.3

  337

  合计

  17.6

  1216

  6.4

  320

  24

  1536

  第十七条 进度指引

  (一)开工指引。

  为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进度,在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十一五”剩余未开工项目7万套,应在2013年底前开工;“十二五”新增安排筹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当年应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在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基础上,原则上在三年内开工。规划期内,预计总开工21万套(包括“十一五”已安排项目7万套,“十二五”新安排项目14万套),各年计划开工量如下:

2011—2015年计划新开工量

单位:万套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十一五”已安排项目

  3

  3

  1

  0

  0

  7

  “十二五”新安排项目

  0

  1

  3

  5

  5

  14

  小计

  3

  4

  4

  5

  5

  21

  (二)竣工指引。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切实解决各类人群住房困难问题,项目在开工后,三年内应竣工并交付使用。规划期内,预计总竣工21万套(包括“十一五”已安排项目14万套,“十二五”新安排项目7万套),各年计划竣工量如下:

2011—2015年计划竣工量

单位:万套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比例

  全市将通过商品住房、城市更新、用地功能调整项目等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优化空间布局。

  对每年全市新供商品住房用地及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工业用地调整功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的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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