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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指数

在了解缴费指数前,我们先看看哪里需要用到它。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情形一:统筹养老金中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计算标准: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情形二: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

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情形三: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

计算标准:

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月缴费指数计算的不同情形

情形一:

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情形二:

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情形三:

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情形四:

1)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情形五:

1)199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情形六:

1)1992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情形七:

1)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2)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3)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补缴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

分以下两种情况: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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