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4-05-15 14:03:22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条例规定:关于聘用合同解除问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注意: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温馨提醒: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