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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温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17-05-05 14:00:15

深圳高温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若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深圳高温补贴领取指南

发放者职工用人单位(高温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温馨提醒: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两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领取人条件: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备注:高温工作指的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发放时间6月-10月(共5个月)


深圳高温补贴标准

按月领取:每人每月150元

按日领取:每人每天6.9元

1.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2.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3.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注意事项: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责任和投诉

1.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强调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行政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

2.《办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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