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很多人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由于工作单位不是自己的合同签订主体,存在侵犯派遣员工权益的现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士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特别要注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过用工总量10%的是否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备案,是否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岗位福利待遇是否受到歧视。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程序处理。
10月8日开始到11月10日,广东开展全省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条件、行政许可或备案、用工等情况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三性”岗位、用工比例及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要准备好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如经营许可证、工资社保台账、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