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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时间:2015-01-14 16:49:33

深圳小汽车限牌管理规定终于有动态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网友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最新消息(2015年1月14日更新):

深圳公安局1月14日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规定》对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等进行细则和规定。本地宝小编将《规定》进行解读,整理出以下关键点,了解详情请点击对应项:

1、个人申请小汽车指标条件

2、单位申请小汽车指标条件

3、单位申请小汽车指标数量

4、小汽车指标是什么意思

5、申请编码有效期多久

6、小汽车指标如何分配

7、深圳小汽车摇号细则

8、深圳小汽车竞价细则

需要查看全文点击:《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小汽车有效编码延长申请指南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的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九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8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个人有效编码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编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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