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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指标申请指南(其他业务)

更新时间:2015-01-23 11:12:27

深圳小汽车网上可以申请了,1月23日深圳交委公布深圳小汽车《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各项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的政策细则全部公布,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小汽车指标申请指南(其他业务)和相关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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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更新车辆申请 单位更新车辆申请
小汽车增量指标政策细则 编号申请完,进入摇号、竞价过程吧···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领其他指标?

  1、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2、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3、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车”“出租小汽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4、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批准,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5、经本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6、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7、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8、本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后,单位或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其他指标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到服务窗口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留存申请表第三联。

  (三)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所需证明文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及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职能部门公章。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登陆指定网站查询审核结果。

  (三)领取。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可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三、申请其他指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职能部门公章):

  (一) 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效的驾驶证;

  4、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小汽车其他指标申请表(高层次人才)。

  (二)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或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3、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5、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小汽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外交人员回国)。

  (三)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离婚情形: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

  2、财产分割证明(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或离婚协议);

  3、离婚双方的身份证明;

  4、车辆登记证;

  5、车辆行驶证;

  6、小汽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因离婚、继承发生财产转移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继承情形:

  1、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继承类的有效文书;

  2、放弃声明公证书(有法定继承人作了自愿放弃声明的需要提供公证证明);

  3、赠予合同公证书(在法定继承人员之间有赠予行为的,必须出具公证处出具的赠予合同);

  4、继承遗嘱(在法定继承人员之间有作出遗嘱行为的,必须出具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证明);

  5、继承人身份证明;

  6、被继承人的车辆登记证;

  7、被继承人的车辆行驶证;

  8、户口本;

  9、死亡证明;

  10、结婚证(如果是夫妻的须提供);

  11、户口注销证明(如果没有,则可提交被继承人的户口本,并须加盖公安部门的“注销”章);

  12、小汽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因离婚、继承发生财产转移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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