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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表(2015最新)

更新时间:2015-09-15 17:32:08

在深圳买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二手房交易税费怎么计算?本地宝办事易为您介绍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项目及计算方法。

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表

序号

税(费)种

计 算 基 数

收取对象

税(费)率

主要法律依据

征 收 部 门

1

销售营业税

营业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转让方

3%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登记中心代征

4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

转让方

2%

深地税函[2011]6号

登记中心代征

5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受让方

0.05%

6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登记中心代征

核定:计税价格

1%、1.5%或3%

7

契  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8

土地增值税

核定:计税价格

转让方

5%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9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建筑面积

转让方

每平方米3元

粤价[2002]108号

登记部门收取

受让方

每平方米3元

10

《房地产证》贴花

受让方

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11

房屋登记费

申请人

住房8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登记中心收取

非住房550元

证书工本费10元

12

土地登记费

申请人

个人5元

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

登记中心收取

单位10元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20元

二、二手房交易税(费)收取项目说明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深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二)销售营业税

1、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注:二手房交易产生的销售营业税由房产登记中心代征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注:纳税人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六)契税

1、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

2、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5%。

3、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4、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七)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注: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它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

(八)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2、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九)登记费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2、房地产登记费应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地产登记,向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十)其他说明

1、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2、各项税费均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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