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由谁交+如何计算+怎么交)
更新时间:2015-09-15 22:41:57
更新时间:2015-09-15 22:41:57
税(费)种 | 计算基数 | 收取对象 | 税(费)率 | 主要法律依据 | 征收部门 |
个人所得税 |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 转让方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代征 |
核定:计税价格 | 1%、1.5%或3% |
卖方
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注:纳税人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注:深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