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法生育二孩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3-31 10:00:30
更新时间:2016-03-31 10:00:30
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一、初婚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注意:
1、生了双胞胎已经算是“二孩”
问:根据“全面二孩”政策,如果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2、再婚子女伤残情况会另作规定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3、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
新条例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4、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家庭会再出规定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网友“荔枝”咨询,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女,现与她育有一男孩,后来离婚了,想问他们复婚后可以再生二胎么?对此,新条例是这样回应的:“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而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