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低保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4-05-31 21:49:48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1483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
更新时间:2024-05-31 21:49:48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1483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2024年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1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83元。
以个人名义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全部由深圳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由深圳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在深圳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 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 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温馨提示:
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1.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领取生活扶助金,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1) 未成年人;
(2)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5)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发放方式
各个街道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 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
(1)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2) 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3) 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3.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
(2)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
4.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其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且具有稳定性的,区民政部门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深圳市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3)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以上(含3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已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福田区民政局:0755-82918289
罗湖区民政局:0755-22185824
盐田区民政局:0755-82638371
南山区民政局:0755-86077981
宝安区民政局:0755-29996094
龙岗区民政局:0755-28948159
龙华区民政局:0755-23338198
坪山区民政局:0755-84622747
光明区民政局:0755-88211767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0755—2833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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