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税补缴重点人群
更新时间:2021-06-08 09:39:02
2020年度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2020年小张在A公司和B公司都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1-06-08 09:39:02
2020年度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2020年小张在A公司和B公司都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小张能力超群,2020年度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
我在A公司每月工资为6500元,专项扣除为1500元,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在B公司每月工资为7000元,专项扣除为2500元,未在B公司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小张在A公司每月专项扣除加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合计7500元,在B公司合计也为7500元,都分别高于在A公司的工资6500元和B公司的工资7000元。
因此2020年小张在A公司和B公司都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小张在预扣预缴环节重复扣除了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在年度汇算时,只能扣除一次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具体来看,小张两处收入合并后全年综合所得162000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金额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适用税率10%,需补税1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