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居华越龙苑人才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更新时间:2024-03-07 13:30:40
安居华越龙苑人才房,三房户型房源530套,认购本批次住房,按照申请家庭资格条件分为四个队列,线上申请认购时间为:2024年3月7日12:00至2024年3月21日18:00
更新时间:2024-03-07 13:30:40
安居华越龙苑人才房,三房户型房源530套,认购本批次住房,按照申请家庭资格条件分为四个队列,线上申请认购时间为:2024年3月7日12:00至2024年3月21日18:00
认购本批次住房,按照申请家庭资格条件分为四个队列,具体如下:
(一)第一队列: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者属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或者属于深圳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精尖缺人才(2021年以来成功申报国家引才项目的人才、“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获聘人才);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本市户籍条件限制),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纳3年以上;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第二队列:申请人人才认定标准与第一队列相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三)第三队列: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或者属于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者属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才,或者属于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四)第四队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第一、第二、第三队列中任一队列的申请条件,家庭人口数为3人,且认购意向为三房户型住房。
申请家庭的学历、职业技术资格、户籍、社保、年龄、家庭人口数等以认购截止日的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在认购截止日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认购截止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深圳市住房保障。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认购家庭应当通过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认购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以下人才证明材料之一:
1.学历(学位)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3.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4.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6.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7.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8.“中华技能大奖”证书、“全国技能能手”证书、“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证书;
9.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证书。
本批次配售房源共530套,均为建筑面积约84-90平方米的三房户型。
高层次人才及高精尖缺人才(不受家庭人口数限制),4人及以上家庭、符合第四队列申购条件的3人家庭可认购本批次住房。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本批次住房实行集中认购、分队列摇号排序选房。
(一)认购申请方式
认购申请家庭可线上提交认购意向。
(二)选房方式
选房顺序通过公证摇号确定(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除外)。
选房队列顺序依次为第一队列、第二队列、第三队列、第四队列。同一选房队列中,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优先选房,选房顺序依次为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选房顺序按照高层次人才证书发放时间(以证书编号的年月日为准)的先后顺序确定,证书发放时间相同的,选房顺序按照认购编号先后顺序确定;高精尖缺人才选房顺序按照认购编号先后顺序确定。其他认购申请家庭由公证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房源选完即止。认购申请家庭选房时,只能在其认购意向项目中选择一套房源。
(一)线上申请认购(点此进入申请入口)
申请人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面向人才配售住房申请(“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上方)填报申请信息,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同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成功提交认购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编号,该编号作为后续进行公证摇号的号码(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除外)。
线上申请认购时间为:2024年3月7日12:00至2024年3月21日18:00。认购截止日前未线上提交认购申请的,视为放弃认购,认购截止日后不再受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家庭已签订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接受此次认购申请。
(二)看房
线上看房入口:点此进入
预约看房入口:点此进入
(三)认购资格审核结果公示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部认购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认购申请家庭如需放弃本次认购申请,应当在公示期内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提交放弃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家庭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提出异议申请。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认购申请家庭异议申请。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对认购申请家庭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正认购申请家庭审核结果,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名单。
(四)公证摇号
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名单发布后,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发布本批次住房配售摇号公告。由公证处对终审合格的认购申请家庭(不含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通过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本批次住房各队列认购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
(五)发布选房通告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公证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及高层次人才所持高层次人才证书发放的时间顺序或认购编号先后顺序、高精尖缺人才的认购编号先后顺序,分别确定本批次住房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及选房名单,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本批次住房的选房通告及选房名单、选房顺序。
(六)选房及签约
选房通告及选房顺序、选房名单发布后,认购申请家庭即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在线打印《选房通知书》。
认购申请家庭须按《选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并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房源选完即止。
认购申请家庭选定房号后,应当签订认购协议书。
认购申请家庭应按照认购协议书的规定时间缴纳购房款并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认购。
(一)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可认购本批次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后,自动退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二)本批次住房的产权管理、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购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安居型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满10年的,可按照届时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三)线上提交认购申请后至签订买卖合同前,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家庭人口、户籍、婚姻、学历学位、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面向人才配售住房申请(“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上方)变更相关信息。信息变更后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认购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将取消认购申请家庭的认购资格。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且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认购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将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其中,属于离婚情形的,申请人及原配偶须共同前往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办理信息变更,由符合条件的一方继续认购住房;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认购住房。
(四)生成的认购编号仅对本批次住房配售有效。
(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
认购申请家庭签订买卖合同后,若买受人中包含境外(含港澳台)人士,应当履行合同公证手续。未提供合同公证文书的,合同将不予备案。
(六)本批次住房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将结合项目配售情况开展后续工作,具体方式及程序将另行通告。
(七)业务咨询地址及电话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面一楼(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咨询电话:0755-88631666。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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