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人员领失业金后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4-03-15 09:12:29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更新时间:2024-03-15 09:12:29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缴费时间计算说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待遇领取地说明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待遇,若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按规定办理转移和申领业务。
失业保险转移途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打开链接)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开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申请服务。
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或者参保失业人员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转移本人失业保险关系。
具体流程: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转移办理进度。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可获取深圳失业金申领/每月资格核对/停领入口、领取金额及月份数、申领流程以及失业登记申报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