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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事业方向)2025年度项目第二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基金”)申报主体:在本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不接受个人申报和市外主体申报。

二、申报范围

本轮申报项目为2025年启动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较高品质的公共文化项目,申报范围如下:

1.社科理论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和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理论学习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含国际性)学术会议等;重点支持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阐释和研究的项目。

2.文艺精品创作。包括文学、影视、舞台艺术、音乐、美术等领域的重大、主旋律精品创作和宣传推广。市场化、产业属性强的原创影视剧、舞台剧、出版物等创作生产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方向)资助。

3.公共文化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便民惠民的文艺演出、展览展映、阅读推广、竞赛、艺术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活动,以及扩大城市影响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文化交流活动等。市场化、产业属性强的文化活动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方向)资助。

4.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网络文明建设等。

5.新闻舆论。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媒体融合、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6.社会宣传。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推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社会环境宣传、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等。

7.文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文化人才引进、培养、培训以及文艺名家宣传推广等。

8.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三、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具体如下:

进入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事业方向)2025年度”板块——链接进入宣传文化基金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并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审核——归口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审议——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签订项目责任书——下达资金指标。

四、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相关要求

本次年度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除按照《网上申报项目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详细的材料在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涉及如下情形的还应提交下述相关材料:

(一)申报基金项目的社会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民办非组织等)须提交一份自评报告,详细真实列出申报优势,包括团队、组织、宣传等方面资源,已经或正在从事的有关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获得奖项、政府资助等,该报告将用于各阶段评审参考。

(二)课题研究(纳入全市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等。

(三)文艺精品创作须报详细方案,包括承办机构情况以及原创作者、编剧、编曲、编舞、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其中影视作品类项目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项目策划书、完整剧本大纲和初稿、主创人员和主要演员信息及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展览展映需附展陈、宣传工作方案、部分展览作品照片和作品简要说明。

(五)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五、项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基金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含餐费、住宿费等)、出国(境)经费、展览经费、会议经费(研讨、论坛等)、培训费、晚会庆典经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其中预算单位禁止在项目入库时编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等严控的预算经济科目。

(二)关于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办发〔2014〕12号)执行。

(三)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和聘请专家有关费用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7〕75号)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财政预算单位组团出国(境)文化交流,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务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49号)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行〔2018〕4号)有关规定,已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出国(境)应按市外事部门的要求申请立项,有关预算及经费来源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单位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未申请获批立项的一律视为无出国任务,原则上不予资助立项。

(五)关于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和论坛等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须列明会议议程、会议(展览)地点、会(展)期、会议人数。会议费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22〕8号)执行。

(六)关于项目差旅费的预算编制,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包括在内,该部分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行〔2019〕30号)执行。

(七)已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详见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深财购〔2023〕2号)的项目费用支出须按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

(八)关于课题费的预算编制及使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课题项目经费不得以绩效支出或工资津贴补贴名目支付给在编在职人员,本部门(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市直机关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深财行〔2023〕105号)执行。

(九)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十)鼓励各申报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多元化参与基金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可填报引入除基金以外其他社会资源的计划、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源的使用安排等。

以上所列有关公务接待、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会议费开支等政策规定可于网站:http://www.szwen.cn/news/publicity.action “政策法规”版块下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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