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内容的调整

  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之前,社会上就已经流传,说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调整非常大。从现在公布的大纲来看,刑法部分的调整确实比较大,不过,对考生复习备考其实影响不大。具体而言,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有以下变化:

  一、犯罪论体系进行了调整

  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来自前苏联,是一种“大一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具体而言,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既包括对犯罪行为客观违法性的评价,又包括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评价。按照传统犯罪评价方法,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就认为构成犯罪。这种犯罪构成评价方法过于笼统,缺乏层次,因而多年前,许多学者就主张借鉴西方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实现了这种调整,应当说是值得肯定的。不过,这种调整的意义主要在于理论上,只要刑法没有修改,对司法考试影响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影响,因而考生没有必要担心。之所以说犯罪率体系的调整对司法考试影响不大,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新的犯罪论体系只是对传统评价犯罪的诸项条件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没有增加新的条件,也没有修改原来的条件。具体而言,按照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评价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然后看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果既符合某项犯罪的犯罪构成,又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就认为构成犯罪。而按照新的犯罪论体系,评价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进行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的评价:一是是否具有该当性,也就是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是否具有违法性;三是是否具有可责性。那么,修改后对犯罪三个层次的评价与我国传统上对犯罪的两个层次的评价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我们看看第一步评价该当性。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尽管修正以后的犯罪论体系第一步该当性也是评价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这里的犯罪构成要件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的内容已经大大减少。修正后的犯罪构成要件侧重的是犯罪行为,包括行为、行为的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五项内容。并且,这里的行为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等问题。那么,传统犯罪构成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犯罪主观方面,也就是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认识错误等问题挪到哪儿去了呢?挪到犯罪评价的第三部有责性里去了。另外原来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被换成了法益,并且被大大弱化,传统教材将犯罪客体时比讲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等内容都被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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