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内容的调整

  二、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

  与刑事诉讼法不同,刑事诉讼考新法律法规的倾向非常明显,刑法考新法律法规的倾向不明显,因而对《刑法修正案(七)》,大家掌握重点问题,也就是司法考试大纲增列的五个罪名就可以了。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增加了三个罪名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上述行为。

  (二)另外两个罪名也比较重要

  考试大纲将《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也纳入了考试范围,因而大家也要注意。但这两个罪名罪状非常简单,大家看看《刑法修正案(七)》,记住增加了这样两个罪名就可以了。

  三、《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纳入了考试犯罪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在2007年7月8日就通过了,但是2007年和2008年没有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今年第一次被纳入了考试范围。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非常简单,主要是对近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受贿形式进行了明确,即便是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家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也能判断出属于受贿。就司法考试而言,考生记住这些新的受贿形式,知道应当定受贿罪就可以了。这些新的受贿形式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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