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中房屋着火 法院判合解除同房东退押金

房子在租住过程中突然着火了,房主却不肯承担修复责任,房客无奈要求搬出此房。这下,房主不乐意了,一气之下把房客告上了玄武区法院。


2004年8月8日,张烁委托女儿与朱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我们当时约定的租期是从2004年8月10日到2005年8月9日。”张烁说,可是2005年2月的时候,朱华却不肯按约支付剩余半年的租金共7800元。
闻听对方的一番说白,朱华恼了:“明明是你房子着火,里面的设施和装修都损坏了,你又不肯修,我怎么住?”原来,2004年年底的时候,朱华租住的这套房子突然莫名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事后朱华也找了张烁多次,张烁拒绝维修。无奈之下,朱华选择了搬家。
可是,张烁却不仅不肯退还押金,还要求朱华继续支付剩下的半年租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房主张烁退还2004年12月11日之后的租金以及押金1300元。
作为朱华的代理人,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马新波律师称,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本案中张烁没有举证证明是朱华对租赁物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租赁房屋受损不可归责于朱华,朱华对房屋装修及设施不负有修复义务,修复房屋应由张烁承担。而张烁未履行该义务致使朱华无法居住,朱华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火灾之后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期间的租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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