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401k”路在何方

  二、“中国版401k”,你怎么了

  4、“中国版401k”举步维艰,症结何在?

  与美国401k相比,历经7年坎坷的“中国版401k”之所以步履维艰,陷入困境,除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设计比较复杂、角色过多)和外部条件需要改善(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不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等障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和根本地解决,那就是税收政策。众所周知,美国401k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内生”于美国的《国内税收法》第401条第k款的规定,并且是由美国强生公司首先“发现”这个条款存在重大“漏洞”,据此“私自”建立起一个延税型养老金制度,后经几个月的立案审查,最终被法院判定为“合法”,于是就广泛流传开来,形成目前美国养老金市场的半壁江山。就是说,在美国401k养老金那里,是税优政策在先,养老金普及在后。

  而“中国版401k”恰恰相反:先有企业年金的20号令和23号令,再有自下而上的、各行其是的各省地方性年金税优政策。其中,最高的税优比例有的省份自定为12.5%,最低的省份是4%,最后才是2009年12月国税总局颁布的“694号函”最终确定的全国统一的5%税优政策(2008年财政部曾统一规定4%)。即使目前统一了企业单位部分的税优比例,但职工个人的缴费税优政策却始终没有出台,目前还是为“零”,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难以完全调动起来。另外,企业年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企业年金“富人俱乐部”的诟病难以得到平息,年金市场难以得到释放,基金规模难以得到迅速扩大,广大职工的福祉难以真正建立。

  5、“中国版401k”水土不服,税优政策为何“难产”?

  “中国版401k”的税收政策“难产”,中国版401k遭遇“水土不服”,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相关方面对采取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认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优模式。企业年金主管部门认为,大多数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采取的是后端征税模式(EET),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时由职工个人缴纳个税,这个后端征税模式对鼓励企业年金发展意义重大,激励性非常好。而财税部门则认为,中国税收环境、税收制度和税收部门征缴能力都存在问题,难以采取这样延迟几十年之后再征税的模式,而主张采取前端征税模式(TEE),即在目前缴费时就予以代扣代缴;二是税优比例。人社部的规定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最高上限为工资的8.33%,但财税部门2008年作出的统一规定是单位缴费可享有4%的税收优惠,2009年上调至5%,职工个人缴费则完全没有税收优惠。

  由于上述部门各自的看法不同,没有达成共识,就形成目前这种雇主缴费前端税优5%,而职工个人缴费则没有任何税优的复杂和混乱局面,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带来了很多不便。其实,税收政策的胶着状态由来已久,在2009年中央政府统一税收政策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制定的税优政策乱象可见一斑。

  第二,税收政策的大环境与“中国版401k”的税收本质要求之间形成较大冲突。主管部门主张的EET模式在国际上是普遍流行的延税型养老金税收模式。孤立地讲,这个延税型企业年金制度能够促进和激发建立企业年金的热情。但是,财税部门的主张也有一定道理。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可分为三种:分项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是分项所得税制,所有的退休收入在后端领取时都是免税的,企业年金也势必采取这个模式,客观上目前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就需要在前端征税即采取TEE模式,这与目前实施的分项所得税制十分相吻合。但是,如果采取EET即延税型企业年金,就必须在目前的分项所得税制下明确,可这与尊老爱幼的历史传统文化形成较大冲突和抵触。美国401k之所以能够如鱼得水,在短短的30年内发展十分迅速,为世界很多国家所模仿,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税制采取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大多数实行延税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实行的也是综合所得税制,这就为采取EET型养老金创造了税收环境。如果中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也就不存在这些困扰了,即每人年终以家庭为单位将一年的总收入统一报税。我国早在十几年之前就提出了从分项所得税制向分项与综合混合型所得税制方向改革的目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迈出这一步。

  第三,中国继受的法律传统中没有“信托因素”。“中国版401k”落地已7年之久,但没有像其发源地美国的“原装”401k那样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不能不发人深省。部门博弈和税制冲突固然重要,但是否还存在导致其“水土不服”的其它更为“隐蔽”的深层原因?法律环境对信托制养老金具有很大影响。从法学的角度来解释,普通法有“信托”概念,这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托”建立在“双重所有权”基础之上,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即“财产管理人”和“财产受益人”相对分离;但在大陆法系里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对应的制度和概念,而只有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定主义”,这就是财产的“绝对一元所有权”,一项财产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人。

  对养老金制度而言,不同的法系传统对养老金的财产制度和财产关系具有较大影响:继受英美法系的国家中,DC型(缴费确定型)信托制养老金比较发达,而继受大陆法系国家中,DB型(待遇确定型)契约制养老金比较流行。DC型信托制养老金为进入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于是,这些国家养老金运营商和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就比大陆法系的国家要多,其资本市场也比大陆法系更为发达。中国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传统。这?法系本来就倾向于“合同”,而非“信托”,“信托”的制度安排凤毛麟角,而“合同”的概念却根深蒂固。加之体制的原因和税制制约等其它因素,“中国版401k”的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就注定困难重重。表面上看,部门博弈和税制冲突等因素成为推动“中国版401k”的障碍,但本质上,其深层原因则与不同国家血液中流淌的、肉眼看不见、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的文化因子有较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种子在不同的土壤里难以生根开花的问题所在,长期看,在没有“信托肥料”的土壤里难以生长出信托制养老金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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