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切实减轻省直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广东省规定,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省直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不需要用人单位另行申请。与调整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8%相比,这次费率下调比例达到50%。由于这次调整仅涉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不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因此不会影响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据测算,随着本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政策的贯彻实施,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将少征缴约7000万元,惠及参保单位4800多户、参保人员53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