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票据当事人备考知识

导语 深圳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是考试必要的科目资料之一,小编为参加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票据当事人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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